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1 條
快速跳轉
六十一、遇有空襲警報時,應按規定指導人員疏散,進入防空避難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當遭遇空襲警報時,應按照規定指導人員進行疏散,進入防空避難處所。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法警及相關人員在空襲時能夠迅速地保護自己的安全。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可能需要參照相關的防空法規和指導文件。以最新資料為例,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17年發布了《空襲防護法施行細則》,其中包含了關於空襲警報和防空避難的相關規定和指導。因此,在遭遇空襲警報時,法警應按照這些相關法規和指導進行行動,以確保自身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