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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遇有堅持會見首長申訴之當事人,應先報知書記官長處理,禁止其闖入首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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