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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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遇有堅持會見首長申訴之當事人,應先報知書記官長處理,禁止其闖入首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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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對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2 條的釋義,當法警遇到堅持要見首長並提出申訴的當事人時,應先報告書記官長處理,並禁止他們進入首長的辦公室。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區隔,防止當事人直接闖入首長辦公室,並且要求法警經由正式程序向書記官長報告,以便適當地處理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2 條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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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