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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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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各法院應與當地警察機關密切聯繫,對於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有參與幫派或有發生劫犯、擾亂法庭秩序之虞或同案被告多人者,應請派員警支援戒護,看守所距離法院較遠者,提訊人犯途中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備車沿途護送。各法院與當地警察機關協調發生困難時,應即報請上級機關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書中提到的法規內容,第63條規定各法院在執行法警職務時應注意的事項有以下幾點: 1. 與當地警察機關密切聯繫:各法院應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緊密的聯繫,以便在執行刑事案件時能得到必要的支援和協助。 2. 重大刑事案件的戒護:對於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特別是被告可能有幫派背景或存在劫犯、擾亂法庭秩序等危險情況的案件,應請求派員警支援戒護,以確保安全。 3. 被告人犯提訊交通安排:如果看守所與法院的距離較遠,可以要求警察機關派遣警備車在提訊期間護送被告人犯的交通過程中,以確保安全。 4. 協調困難情況的報告:如果與當地警察機關之間發生協調困難的情況,法院應立即上報上級機關處理。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這些注意事項旨在確保法院執行法警職務期間的安全和秩序。法院與警察機關之間的協調和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並且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請求警察機關提供戒護和護送服務,以確保法庭活動的順利進行。此外,如果與警察機關之間的協調存在困難,法院應該及時報請上級機關處理,以解決問題並維護正常的司法運作。

  • 刑事案件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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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3 條規定:「六十三、各法院應與當地警察機關密切聯繫,對於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有參與幫派或有發生劫犯、擾亂法庭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