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三、各法院應與當地警察機關密切聯繫,對於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有參與幫派或有發生劫犯、擾亂法庭秩序之虞或同案被告多人者,應請派員警支援戒護,看守所距離法院較遠者,提訊人犯途中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備車沿途護送。各法院與當地警察機關協調發生困難時,應即報請上級機關處理之。
六十三、各法院應與當地警察機關密切聯繫,對於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有參與幫派或有發生劫犯、擾亂法庭秩序之虞或同案被告多人者,應請派員警支援戒護,看守所距離法院較遠者,提訊人犯途中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備車沿途護送。各法院與當地警察機關協調發生困難時,應即報請上級機關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