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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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法警長應將突發事故經過暨處理情形,陳報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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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6條,法警長應將突發事故的經過及處理情形報告給院長核備。根據此條規定,法警在執行職務時,發生突發事故後應立即報告給上級主管,以便核實和處理相關情況。這條規定旨在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處理和認證。目前我無法找到具體的相關參考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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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