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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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之疏散措施: (一)遇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除火災即由消防報警系統自動通知一一九勤務中心外,均應快速打開各通道門疏導民眾依序疏散。(二)值庭法警應迅速將人犯戒護至候審室,或其他安全地方,必要時得逕行以警備車先行還押看守所或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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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5條的規定,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以下疏散措施: 一、遇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除火災即由消防報警系統自動通知一一九勤務中心外,均應快速打開各通道門疏導民眾依序疏散。 二、值庭法警應迅速將人犯戒護至候審室,或其他安全地方,必要時得逕行以警備車先行還押看守所或監獄。 根據這條法規,當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發生時,法院應迅速打開各通道門,按照順序疏導民眾進行疏散。此外,值庭的法警也應該迅速將被告戒護至候審室或其他安全地方,如果需要的話,可以直接使用警備車將被告送回看守所或監獄。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5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s-viewOne.asp?lawid=RA0000800001
- 還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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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