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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五、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之疏散措施: (一)遇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除火災即由消防報警系統自動通知一一九勤務中心外,均應快速打開各通道門疏導民眾依序疏散。(二)值庭法警應迅速將人犯戒護至候審室,或其他安全地方,必要時得逕行以警備車先行還押看守所或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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