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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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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之管制措施: (一)遇有人犯脫逃或不法暴力時,各檢查哨或通道門應立即關閉禁止人員進出。 (二)庭務員應即關閉法庭,法警應加強戒護出庭人犯,如無在押人犯,法警及庭務員於關閉法庭後,應即駐守法庭門外應變,以協助解決緊急事故。 (三)加派法警戒護候審人犯。 (四)如遇人犯脫逃,或發生不法暴力,戒護法警應吹哨追捕或制止排除,其餘人員應見機協助之。 (五)如係人犯於候審室暴動應即加派法警至候審室戒護,如情況危急,無法控制時應即電請警方支援並按鈴示警,此時已提審之人犯應加強戒護,必要時逕以警備車先行還押看守所或監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條規定了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的管制措施。根據該規定,有以下五點注意事項: 一、遇有人犯脫逃或不法暴力時,各檢查哨或通道門應立即關閉禁止人員進出。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給予的參考文件,《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中的範例可提供相關內容。 二、庭務員應即關閉法庭,法警應加強戒護出庭人犯,如無在押人犯,法警及庭務員於關閉法庭後,應即駐守法庭門外應變,以協助解決緊急事故。 這一條的執行方式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提供的案例。根據《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中的相關內容。 三、加派法警戒護候審人犯。 這項措施的執行方式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提供的案例。根據《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中的相關內容。 四、如遇人犯脫逃,或發生不法暴力,戒護法警應吹哨追捕或制止排除,其餘人員應見機協助之。 這一條的執行方式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提供的案例。根據《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中的相關內容。 五、如係人犯於候審室暴動應即加派法警至候審室戒護,如情況危急,無法控制時應即電請警方支援並按鈴示警,此時已提審之人犯應加強戒護,必要時逕以警備車先行還押看守所或監獄。 這項措施的執行方式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提供的案例。根據《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中的相關內容。 以上釋義及相關案例參考於《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

  • 提審名詞
  • 還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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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條規定:「五十四、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之管制措施: (一)遇有人犯脫逃或不法暴力時,各檢查哨或通道門應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