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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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之管制措施: (一)遇有人犯脫逃或不法暴力時,各檢查哨或通道門應立即關閉禁止人員進出。 (二)庭務員應即關閉法庭,法警應加強戒護出庭人犯,如無在押人犯,法警及庭務員於關閉法庭後,應即駐守法庭門外應變,以協助解決緊急事故。 (三)加派法警戒護候審人犯。 (四)如遇人犯脫逃,或發生不法暴力,戒護法警應吹哨追捕或制止排除,其餘人員應見機協助之。 (五)如係人犯於候審室暴動應即加派法警至候審室戒護,如情況危急,無法控制時應即電請警方支援並按鈴示警,此時已提審之人犯應加強戒護,必要時逕以警備車先行還押看守所或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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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條規定了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的管制措施。根據該規定,有以下五點注意事項: 一、遇有人犯脫逃或不法暴力時,各檢查哨或通道門應立即關閉禁止人員進出。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給予的參考文件,《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中的範例可提供相關內容。 二、庭務員應即關閉法庭,法警應加強戒護出庭人犯,如無在押人犯,法警及庭務員於關閉法庭後,應即駐守法庭門外應變,以協助解決緊急事故。 這一條的執行方式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提供的案例。根據《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中的相關內容。 三、加派法警戒護候審人犯。 這項措施的執行方式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提供的案例。根據《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中的相關內容。 四、如遇人犯脫逃,或發生不法暴力,戒護法警應吹哨追捕或制止排除,其餘人員應見機協助之。 這一條的執行方式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提供的案例。根據《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中的相關內容。 五、如係人犯於候審室暴動應即加派法警至候審室戒護,如情況危急,無法控制時應即電請警方支援並按鈴示警,此時已提審之人犯應加強戒護,必要時逕以警備車先行還押看守所或監獄。 這項措施的執行方式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提供的案例。根據《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中的相關內容。 以上釋義及相關案例參考於《高等法院及支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4條案例撰寫及緊急情形應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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