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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四、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之管制措施: (一)遇有人犯脫逃或不法暴力時,各檢查哨或通道門應立即關閉禁止人員進出。 (二)庭務員應即關閉法庭,法警應加強戒護出庭人犯,如無在押人犯,法警及庭務員於關閉法庭後,應即駐守法庭門外應變,以協助解決緊急事故。 (三)加派法警戒護候審人犯。 (四)如遇人犯脫逃,或發生不法暴力,戒護法警應吹哨追捕或制止排除,其餘人員應見機協助之。 (五)如係人犯於候審室暴動應即加派法警至候審室戒護,如情況危急,無法控制時應即電請警方支援並按鈴示警,此時已提審之人犯應加強戒護,必要時逕以警備車先行還押看守所或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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