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3 條
快速跳轉
五十三、法警應隨時注意法庭大廈之警鈴系統是否正常,消防及其他安全設備是否良好,由防火管理小組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人犯脫逃、不法暴力、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時,應速按警鈴示警,警鈴響起,負責安全人員應趕至事故現場,法警應快速依佈崗位置圖佈崗,並採行適當之管制或疏散措施;值班法警應立即依法院之「緊急通報系統作業程序表」(如附件三十四)通知相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的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隨時注意法庭大樓的警鈴系統是否正常,消防和其他安全設備是否良好。防火管理小組負責定期檢查這些設備。 2. 如果發現有人犯脫逃、不法暴力、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應立即按下警鈴示警。一旦警鈴響起,負責安全的人員應迅速前往事故現場,法警應根據佈崗位置圖快速佈崗,並採取適當的管制或疏散措施。 3. 值班法警應立即依據法院的「緊急通報系統作業程序表」通知相關人員。 這些注意事項旨在確保法庭大樓的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法警應該持續關注和監控安全情況,以保護法院內的人員和設施。如發生緊急情況,法警應迅速行動並按照相關程序通知相關人員以確保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