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法警應施以下列二種訓練: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法院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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