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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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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法警應施以下列二種訓練: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法院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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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49 條的規定,法警應進行兩種訓練:特定訓練和平時訓練。特定訓練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選派人員進行的訓練。平時訓練則是每年或兩年需要修滿四十小時以上的課程。這些訓練由各法院負責辦理。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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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49 條規定:「四十九、法警應施以下列二種訓練: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