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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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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法警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酌其情節,分別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解僱或免職。其涉及犯罪嫌疑者,除立予解僱或停職外,並應移付偵查。其未達懲處之程度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或警告: (一)違法舞弊者。 (二)廢弛職務者。 (三)辦事因循推諉者。 (四)不服從長官命令。 (五)對長官態度傲慢,出言不遜情節重大者。 (六)遲到、早退,不依時服勤或擅離職勤貽誤公務者。 (七)洩漏機密者。 (八)行為不檢者。 (九)其他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48條,法警服務時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如有違反,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違法舞弊者:法警在執行職務時,若有違反法律的舞弊行為,如貪污、腐敗等,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二、廢弛職務者:法警未積極履行職責,怠慢、懈怠,未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影響職務執行的過失,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三、辦事因循推諉者:法警辦事不秉公正、不迅速,推調責任,逃避責任,不積極解決問題,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四、不服從長官命令:法警不服從長官的合法命令或指示,拒絕執行職務,或進行抗命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五、對長官態度傲慢,出言不遜情節重大者:法警對長官表現出傲慢、不敬的態度,言行不當,情節嚴重者,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六、遲到、早退,不依時服勤或擅離職勤貽誤公務者:法警不按規定時間到勤、提早離勤,或者未按時履行職務,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造成公務延誤,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七、洩漏機密者:法警洩漏對外機密或不應公開的資訊,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八、行為不檢者:法警在執行職務時,行為不檢,違反社會道德規範,或有其他不當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九、其他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法警有其他違反該注意事項規定的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根據上述法規,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注意遵守各項規定,一旦違反則可能面臨相應的處分,以維護法警的職業操守和工作品質。

  • 審酌名詞
  • 申誡名詞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偵查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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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規定:「四十八、法警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酌其情節,分別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解僱或免職。其涉及犯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