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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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法警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酌其情節得分別為嘉獎、記功或記大功之獎勵。其具有特殊功績者,得報請特別獎勵,並均得酌發獎金: (一)因公受傷者。 (二)勇於任事,不避嫌怨者。 (三)依限達成重要任務者。 (四)拒絕賄賂或餽贈者。 (五)其他執行職務有特殊表現或行為足為眾所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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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47條,法警服務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可以根據情節分別給予嘉獎、記功或記大功之獎勵。對於具有特殊功績的法警,可以報請特別獎勵,並且可以給予獎金。其中的情事包括: 1. 因公受傷者。 2. 勇於任事,不避嫌怨者。 3. 依限達成重要任務者。 4. 拒絕賄賂或餽贈者。 5. 其他執行職務有特殊表現或行為足為眾所表率者。 例如,如果一位法警在執行職務時因公受傷,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記功或記大功的獎勵。又如,如果一位法警在執行任務時勇於任事,不避嫌怨,可以給予嘉獎或記功的獎勵。這些都是根據該法規所規定的法警服務注意事項的具體實例。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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