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七、法警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酌其情節得分別為嘉獎、記功或記大功之獎勵。其具有特殊功績者,得報請特別獎勵,並均得酌發獎金: (一)因公受傷者。 (二)勇於任事,不避嫌怨者。 (三)依限達成重要任務者。 (四)拒絕賄賂或餽贈者。 (五)其他執行職務有特殊表現或行為足為眾所表率者。
四十七、法警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酌其情節得分別為嘉獎、記功或記大功之獎勵。其具有特殊功績者,得報請特別獎勵,並均得酌發獎金: (一)因公受傷者。 (二)勇於任事,不避嫌怨者。 (三)依限達成重要任務者。 (四)拒絕賄賂或餽贈者。 (五)其他執行職務有特殊表現或行為足為眾所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