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六、法警使用警械時,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如係使用槍械者,應即層報院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