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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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法警使用警械時,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如係使用槍械者,應即層報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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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的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的注意事項中,第46條指出法警在使用警械時應即時報告法警長,並且如果是使用槍械,則應立即層報院長。這個條款強調了法警使用警械的程序與規範,以確保相關的行為得到適當的監督和控制。以最新版本的法警使用條例資料作為參考,例如《法警使用條例》修訂後的第46條之規定,可提供相關情境下的法例解釋和相關判例的應用。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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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