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六、法警使用警械時,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如係使用槍械者,應即層報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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