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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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法警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如非情況急迫,並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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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45條,法警在使用警械時,應注意避免傷及其他人,除非情況急迫,且應特別注意避免傷及其人致命的部位。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事先警告,且不得據以免除刑責。若使用槍械造成他人傷害或死亡,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該級政府應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另外,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特別注意避免傷及被害人的致命部位。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範例,警察人員在使用槍械時,應注意避免危險發生,且不得在沒有情況急迫的情況下造成傷害,並應避免傷及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否則將被認定有過失責任。
相關函釋 1 則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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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