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4 條
快速跳轉
四十四、法警使用警械時,其得以使用警械之原因,行將消滅或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到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44條的內容。所以,我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