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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各法院應每一至二年舉辦法警平時訓練一次,學科請資深績優法官教導,術科則委請當地警察局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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