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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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各法院應每一至二年舉辦法警平時訓練一次,學科請資深績優法官教導,術科則委請當地警察局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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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0條,各法院應每一至二年舉辦法警平時訓練一次。在這次訓練中,學科內容應由資深績優法官負責教導,以提升法警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另外,術科內容則由當地警察局派員指導,以提供實際操作技巧和執行職務的相關指導。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法警具備適切的執行職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並提升其執行職務的能力和效率。 在這個問題中,參考資料可以是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的法規內容,以及相關的法令、指導文件、執行指引等。此外,還可以參考訓練課程規劃、執行方式以及法警訓練的最佳實踐等相關資料。請注意,這些資料應該是最新的版本,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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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