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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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前項學科應涵蓋刑事訴訟實務、安全防護觀念、法警執行職務應行加強注意事項等項目,以建立正確之服務觀及積極之任事態度,培養團隊合作精神。 術科涵蓋擒拿術、摔角術之加強、提解人犯及防逃實務訓練、警械使用訓練、消防防災應變演習等項目,以強化法警應有之職務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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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1條,該條款明確了法警執行職務應當注意的事項和相關項目。其中,學科應該包括刑事訴訟實務、安全防護觀念和法警執行職務應加強的注意事項等。這些項目的目的是建立正確的服務觀念和積極的任事態度,並培養團隊合作精神。 此外,術科應包括擒拿術、摔角術的加強以及提解人犯和防逃實務訓練、警械使用訓練、消防防災應變演習等項目。這些項目的目的是為了強化法警應有的職務技能。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執行職務注意事項 [網頁]. (2004年5月12日). 取自https://www.vjconcourt.gov.tw/VJOC/DDOC/Default.aspx?uid=482049ae-abcc-4eea-8408-68e12927e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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