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壹、總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法警執行職務,除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法警依「法警管理辦法」規定,受各該法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並由各法院書記官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執行職務應服從各級長官之命令,辦理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執行、警衛、解送、值庭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法警室應設置「法警請假登記簿」(如附件一),「法警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二),「出差登記簿」(如附件三),「法警出差呈閱簿」(如附件四),「送達文件登記簿」(如附件五),「刑事被告在押或少年收容送達文件登記簿」(如附件六),「送達檢察官裁判書類登記簿」(如附件七),「送達高檢署刑事資料中心裁判書類登記簿」(如附件八,台北地區以外法院免設),「寄存送達通知書」(如附件九),「不能送達報告書」(如附件十),「提票登記簿」(法警室備考用,如附件十一),「提還票登記簿」(送監所用,如附件十二),「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候審室或留置室用,如附件十三),「候審人犯處理登記簿」(如附件十四),「被告(少年)新收(送審、上訴、借提、通緝、協尋、拘提、同行、新收押人犯、提審、收容)登記簿」(法警室處理新收人犯用,如附件十五),「值庭分配簿」(如附件十六),「具保責付登記簿」(如附件十七),「釋票登記簿」(如附件十八),「押票登記簿」(如附件十九),「覓保無著報告」(如附件二十),「拘票(同行書)登記簿」(如附件二十一),「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如附件二十二),「少年(兒童)責付辦理程序單」(如附件二十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如附件二十四),「刑事被告責付證書」(如附件二十五),「少年事件責付證書」(如附件二十六),「刑事被告保證書」(如附件二十七),「送達回證登記簿」(如附件二十八),「候訊/候審人犯用餐登記簿」 (如附件二十九),「刑事報到單」 (如附件三十),「少年事件報到單」(如附件三十一),「提庭被告處置單」(如附件三十二),「限制住居具結書」(如附件三十三),「緊急通報系統作業程序表」(如附件三十四),「提審票、迎提函登記簿」(如附件三十五),「提審、收容案(事)件處理登記簿」(如附件三十六),「提審票、迎提函、裁定書收受登記簿」(如附件三十七)並派專人管理,確實登載,以資查考。上開簿冊,書記官長應隨時抽查。
四、法警於執行職務時,除經長官許可得著便服外,應著制服。
五、法警休假採輪休制,每日休假人數,以不影響全盤勤務為限,如遇特殊情況,得命令停休,但事後應予補休或發給不休假加班費。 法警長應將法警全年輪休期間預先排定,列表報核。
六、法警在辦公時間內,非因公務不得外出,其因特別或臨時事故必須外出者,法警及副法警長須向法警長請假,法警長須向書記官長請假。凡請假者,均應填具請假單,由法警長陳報書記官長層轉院長核准。非辦公時間內之值勤人員亦同。請假經核准者,均應登記於「法警請假登記簿」(如附件一)以備稽考。 法警長請假由副法警長代理,法警長及副法警長均請假者,其代理人由書記官長報請院長指定之。
七、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並註記於「法警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二),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或報請書記官長核辦。
八、法警長接受各級承辦人員發交之文件時,除註明簽收日時外,並應派員分別登載於各種有關登記簿,交由承辦法警簽收。對於刑事紀錄科或少年法庭交付之通緝書或協尋書副本,並應指定專人妥為整理及保管,以供查考。
九、法警長接受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之公文時,應即登入「出差登記簿」(如附件三),輪派法警出差。擔任出差之法警,應確實按「法警出差呈閱簿」(如附件四)所載事項為登載,報由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核備。 前項所稱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係指法警奉派赴非各該法院管轄之他機關借提或解還人犯或少年而言。 有關法警執行勤務時之戒具使用及安全檢查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法警於執行勤務時,應精神貫注,態度嚴謹,不得與訴訟關係人等私相交談或竊竊密語,嬉笑失態等行為。對於訴訟案件,不得表示任何意見。就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應予保密。接受警察機關移送之少年事件,更不得洩漏少年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足以使他人知悉其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十一、法警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
十二、法警長應於每日上、下午上班前,集合所屬法警點名並實施勤前教育,其內容包括: (一)檢查服裝、儀容。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研讀「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四)勤務分配。 (五)當日及翌日應提解重刑犯之名單及應注意事項。 (六)當日工作重點指示。 前項勤前教育,每週至少應報請書記官長主持一次。
十三、法警室每三月或半年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議一次,由法警長主持,並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出席指導,此項會議紀錄,報由書記官長層轉院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