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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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警在辦公時間內,非因公務不得外出,其因特別或臨時事故必須外出者,法警及副法警長須向法警長請假,法警長須向書記官長請假。凡請假者,均應填具請假單,由法警長陳報書記官長層轉院長核准。非辦公時間內之值勤人員亦同。請假經核准者,均應登記於「法警請假登記簿」(如附件一)以備稽考。 法警長請假由副法警長代理,法警長及副法警長均請假者,其代理人由書記官長報請院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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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述法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规定,法警在辦公時間內,非因公務不得外出,如果因特殊或臨時事故需要外出,必須向法警長請假,法警長則需向書記官長請假。請假時必須填寫請假單,由法警長提交書記官長核准。非辦公時間的值勤人員也适用同样规定。請假獲得核准後,必須在「法警請假登記簿」登記(如附件一),以供稽考。 在法警長請假時,由副法警長代理其職務,如果法警長和副法警長都請假,代理人由書記官長報請院長指定。 以上回答的依據主要來自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的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毋需舉出多個相關範例。
- 非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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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