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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法警在辦公時間內,因公務不得外出,其因特別或臨時事故必須外出者,法警及副法警長須向法警長請假,法警長須向書記官長請假。凡請假者,均應填具請假單,由法警長陳報書記官長層轉院長准。非辦公時間內之值勤人員亦同。請假經核准者,均應登記於「法警請假登記簿」(如附件一)以備稽考。 法警長請假由副法警長代理,法警長及副法警長均請假者,其代理人由書記官長報請院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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