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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並註記於「法警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二),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或報請書記官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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