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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綱
>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二、法警工作登記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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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並註記於「法警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二),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或報請
書記官
長
核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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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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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送達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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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送人犯或少年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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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戒護場所安全戒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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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值庭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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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具保責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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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拘提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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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搜索及扣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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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協助民事強制執行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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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警衛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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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值日值夜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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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警械使用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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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獎懲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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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技能加強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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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危機處理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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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便民禮民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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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附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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