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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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並註記於「法警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二),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或報請書記官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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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遵守法警工作登記簿事項的規定。根據參考法條,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並註記於法警工作登記簿,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即糾正或報請書記官長核辦。這保證了法警執行職務的正確性和適當性。此外,附件二可能包含該法警工作登記簿的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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