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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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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警長接受各級承辦人員發交之文件時,除註明簽收日時外,並應派員分別登載於各種有關登記簿,交由承辦法警簽收。對於刑事紀錄科或少年法庭交付之通緝書協尋書副本,並應指定專人妥為整理及保管,以供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當法警長接受各級承辦人員發交的文件時,需要在文件上註明簽收日期和時間,再派員將文件分別登載於相關登記簿上,並由承辦法警進行簽收。對於刑事紀錄科或少年法庭交付的通緝書或協尋書副本,則需要指定專人妥善整理和保管,以方便查閱。 依據上述描述,法警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第8條的參考資料應為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 少年名詞
  • 通緝書名詞
  • 協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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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法警長接受各級承辦人員發交之文件時,除註明簽收日時外,並應派員分別登載於各種有關登記簿,交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