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法警長接受各級承辦人員發交之文件時,除註明簽收日時外,並應派員分別登載於各種有關登記簿,交由承辦法警簽收。對於刑事紀錄科或少年法庭交付之通緝書或協尋書副本,並應指定專人妥為整理及保管,以供查考。
八、法警長接受各級承辦人員發交之文件時,除註明簽收日時外,並應派員分別登載於各種有關登記簿,交由承辦法警簽收。對於刑事紀錄科或少年法庭交付之通緝書或協尋書副本,並應指定專人妥為整理及保管,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