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法警長接受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之公文時,應即登入「出差登記簿」(如附件三),輪派法警出差。擔任出差之法警,應確實按「法警出差呈閱簿」(如附件四)所載事項為登載,報由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核備。 前項所稱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係指法警奉派赴非各該法院管轄之他機關借提或解還人犯或少年而言。 有關法警執行勤務時之戒具使用及安全檢查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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