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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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警長接受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之公文時,應即登入「出差登記簿」(如附件三),輪派法警出差。擔任出差之法警,應確實按「法警出差呈閱簿」(如附件四)所載事項為登載,報由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核備。 前項所稱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係指法警奉派赴非各該法院管轄之他機關借提或解還人犯或少年而言。 有關法警執行勤務時之戒具使用及安全檢查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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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情境,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了法警長接受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的公文時應登記在「出差登記簿」,並輪派法警出差。出差的法警則應按照「法警出差呈閱簿」上的要求進行登記,並由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核備。 在進行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的執行勤務時,法警應遵照「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的相關規定來使用戒具並進行安全檢查。 附件三:出差登記簿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訂定的《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出差登記簿是用於記錄法警長接受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的公文的工具。在登記簿內,法警長應詳細記錄接受公文的日期、時間、公文性質、解送對象等相關資訊。 附件四:法警出差呈閱簿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訂定的《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法警出差呈閱簿是用於登載執行出差任務的法警的工具。該呈閱簿內應包括法警的姓名、職位、出差日期、出差事由、目的地等相關資訊,以供上級機關核備。
- 解送名詞
- 少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借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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