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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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警於執行勤務時,應精神貫注,態度嚴謹,不得與訴訟關係人等私相交談或竊竊密語,嬉笑失態等行為。對於訴訟案件,不得表示任何意見。就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應予保密。接受警察機關移送之少年事件,更不得洩漏少年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足以使他人知悉其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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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的規定,法警在執行勤務時,必須保持專注且嚴謹的態度,不得與訴訟關係人進行私下交談、密語,或者有不適當的言笑舉止。對於訴訟案件,法警不得表達任何意見。此外,在職務上所知悉的事項必須保密,特別是對於警察機關移送的少年事件,更不能洩漏涉案少年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年齡、職業和住居地等,以免使他人知悉其為該事件的當事人或被追訴人。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最後修正日期:2000年11月15日)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10035
- 訴訟關係名詞
- 少年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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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