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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法警於執行勤務時,應精神貫注,態度嚴謹,不得與訴訟關係人等私相交談或竊竊密語,嬉笑失態等行為。對於訴訟案件,不得表示任何意見。就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應予保密。接受警察機關移送之少年事件,更不得洩漏少年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足以使他人知悉其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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