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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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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警於執行勤務時,應精神貫注,態度嚴謹,不得與訴訟關係人等私相交談或竊竊密語,嬉笑失態等行為。對於訴訟案件,不得表示任何意見。就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應予保密。接受警察機關移送之少年事件,更不得洩漏少年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足以使他人知悉其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的規定,法警在執行勤務時,必須保持專注且嚴謹的態度,不得與訴訟關係人進行私下交談、密語,或者有不適當的言笑舉止。對於訴訟案件,法警不得表達任何意見。此外,在職務上所知悉的事項必須保密,特別是對於警察機關移送的少年事件,更不能洩漏涉案少年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年齡、職業和住居地等,以免使他人知悉其為該事件的當事人或被追訴人。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最後修正日期:2000年11月15日)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10035

  • 訴訟關係名詞
  • 少年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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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法警於執行勤務時,應精神貫注,態度嚴謹,不得與訴訟關係人等私相交談或竊竊密語,嬉笑失態等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