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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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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警長應於每日上、下午上班前,集合所屬法警點名並實施勤前教育,其內容包括: (一)檢查服裝、儀容。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研讀「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四)勤務分配。 (五)當日及翌日應提解重刑犯之名單及應注意事項。 (六)當日工作重點指示。 前項勤前教育,每週至少應報請書記官長主持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的規定,法警長應於每日上、下午上班前進行勤前教育,下面逐項釋義: (一)檢查服裝、儀容:法警長應檢查所屬法警的服裝和儀容,確保符合法院的規定,保持整齊、正確的形象。 (二)宣達重要政令:法警長應宣達高等法院和所屬各級法院發布的重要政令,以確保法警了解並遵守相關規定。 (三)研讀「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法警長應確保所屬法警熟悉並遵守該《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是法院針對法警執行職務所制定的相關規範。 (四)勤務分配:法警長應指派所屬法警的勤務分配,確保法院的日常運作能夠順利進行。 (五)當日及翌日應提解重刑犯之名單及應注意事項:法警長應提供當日和翌日將要處理重刑犯的名單給相關人員,並告知相關注意事項,以確保安全順利執行。 (六)當日工作重點指示:法警長應指示所屬法警當日的工作重點,以確保工作能夠有序進行。 根據以上釋義,法警長的勤前教育內容包括檢查服裝、儀容,宣達重要政令,研讀《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勤務分配,提解重刑犯名單及注意事項,以及當日工作重點指示。每週至少應報請書記官長主持一次勤前教育。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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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法警長應於每日上、下午上班前,集合所屬法警點名並實施勤前教育,其內容包括: (一)檢查服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