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法警長應於每日上、下午上班前,集合所屬法警點名並實施勤前教育,其內容包括: (一)檢查服裝、儀容。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研讀「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四)勤務分配。 (五)當日及翌日應提解重刑犯之名單及應注意事項。 (六)當日工作重點指示。 前項勤前教育,每週至少應報請書記官長主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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