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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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警室每三月或半年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議一次,由法警長主持,並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出席指導,此項會議紀錄,報由書記官長層轉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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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法警室每三月或半年應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議一次,由法警長主持。會議需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出席指導,並且會議紀錄需由書記官長轉交院長核閱。 這項條文要求法警室每個季度或半年度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議,並由法警長負責主持。此外,會議需要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出席指導,且會議紀錄需由書記官長提交給院長審閱。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法警執行職務時的工作品質和紀律,並且提供一個機會進行工作回顧和改進。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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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