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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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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警室每三月或半年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議一次,由法警長主持,並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出席指導,此項會議紀錄,報由書記官長層轉院長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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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法警室每三月或半年應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議一次,由法警長主持。會議需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出席指導,並且會議紀錄需由書記官長轉交院長核閱。 這項條文要求法警室每個季度或半年度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議,並由法警長負責主持。此外,會議需要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出席指導,且會議紀錄需由書記官長提交給院長審閱。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法警執行職務時的工作品質和紀律,並且提供一個機會進行工作回顧和改進。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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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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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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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法警室每三月或半年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議一次,由法警長主持,並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出席指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