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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法警室每三月或半年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議一次,由法警長主持,並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出席指導,此項會議紀錄,報由書記官長層轉院長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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