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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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警室應設置「法警請假登記簿」(如附件一),「法警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二),「出差登記簿」(如附件三),「法警出差呈閱簿」(如附件四),「送達文件登記簿」(如附件五),「刑事被告在押或少年收容送達文件登記簿」(如附件六),「送達檢察官裁判書類登記簿」(如附件七),「送達高檢署刑事資料中心裁判書類登記簿」(如附件八,台北地區以外法院免設),「寄存送達通知書」(如附件九),「不能送達報告書」(如附件十),「提票登記簿」(法警室備考用,如附件十一),「提還票登記簿」(送監所用,如附件十二),「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候審室或留置室用,如附件十三),「候審人犯處理登記簿」(如附件十四),「被告(少年)新收(送審、上訴、借提、通緝、協尋、拘提、同行、新收押人犯、提審、收容)登記簿」(法警室處理新收人犯用,如附件十五),「值庭分配簿」(如附件十六),「具保責付登記簿」(如附件十七),「釋票登記簿」(如附件十八),「押票登記簿」(如附件十九),「覓保無著報告」(如附件二十),「拘票(同行書)登記簿」(如附件二十一),「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如附件二十二),「少年(兒童)責付辦理程序單」(如附件二十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如附件二十四),「刑事被告責付證書」(如附件二十五),「少年事件責付證書」(如附件二十六),「刑事被告保證書」(如附件二十七),「送達回證登記簿」(如附件二十八),「候訊/候審人犯用餐登記簿」 (如附件二十九),「刑事報到單」 (如附件三十),「少年事件報到單」(如附件三十一),「提庭被告處置單」(如附件三十二),「限制住居具結書」(如附件三十三),「緊急通報系統作業程序表」(如附件三十四),「提審票、迎提函登記簿」(如附件三十五),「提審、收容案(事)件處理登記簿」(如附件三十六),「提審票、迎提函、裁定書收受登記簿」(如附件三十七)並派專人管理,確實登載,以資查考。上開簿冊,書記官長應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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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的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 應設置多項登記簿,包括法警請假登記簿、法警工作登記簿、出差登記簿、法警出差呈閱簿、送達文件登記簿等等,並由書記官長隨時抽查,以確保登載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2. 登記簿的內容應詳實記載各種相關事項,包括日期、時間、地點、事由、涉及的人員等,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確認其真實性。 3. 登記簿的設置旨在提供對法警執行職務的監督和評估,並作為相關程序、控管、考核等的依據,因此,法警應認真登載相關事項,不得有不實登載或遺漏的情況。 4. 登記簿的使用和管理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簿冊的完整性和可查詢性。 相關範例: 以「法警請假登記簿」為例,法警在請假時需按照實際日期、時間登記,並註明請假事由、請假起迄時間等,最後由法警本人簽名。這樣的登記方式可用於記錄法警的請假情況,並作為管理單位評估法警考勤情況的依據。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 裁判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提審名詞
- 羈押名詞
- 上訴名詞
- 借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協尋名詞
- 拘提名詞
- 同行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押票名詞
- 拘票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具結名詞
- 上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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