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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法警室應設置「法警請假登記簿」(如附件一),「法警工作登記簿」(如附件二),「出差登記簿」(如附件三),「法警出差呈閱簿」(如附件四),「送達文件登記簿」(如附件五),「刑事被告在押或少年收容送達文件登記簿」(如附件六),「送達檢察官裁判書類登記簿」(如附件七),「送達高檢署刑事資料中心裁判書類登記簿」(如附件八,台北地區以外法院免設),「寄存送達通知書」(如附件九),「不能送達報告書」(如附件十),「提票登記簿」(法警室備考用,如附件十一),「提還票登記簿」(送監所用,如附件十二),「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候審室或留置室用,如附件十三),「候審人犯處理登記簿」(如附件十四),「被告(少年)新收(送審、上訴借提通緝協尋拘提同行、新收押人犯、提審、收容)登記簿」(法警室處理新收人犯用,如附件十五),「值庭分配簿」(如附件十六),「具保責付登記簿」(如附件十七),「釋票登記簿」(如附件十八),「押票登記簿」(如附件十九),「覓保無著報告」(如附件二十),「拘票(同行書)登記簿」(如附件二十一),「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如附件二十二),「少年(兒童)責付辦理程序單」(如附件二十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如附件二十四),「刑事被告責付證書」(如附件二十五),「少年事件責付證書」(如附件二十六),「刑事被告保證書」(如附件二十七),「送達回證登記簿」(如附件二十八),「候訊/候審人犯用餐登記簿」 (如附件二十九),「刑事報到單」 (如附件三十),「少年事件報到單」(如附件三十一),「提庭被告處置單」(如附件三十二),「限制住居具結書」(如附件三十三),「緊急通報系統作業程序表」(如附件三十四),「提審票、迎提函登記簿」(如附件三十五),「提審、收容案(事)件處理登記簿」(如附件三十六),「提審票、迎提函、裁定書收受登記簿」(如附件三十七)並派專人管理,確實登載,以資查考。上開簿冊,書記官長應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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