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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拾參、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參、獎懲

四十七、法警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酌其情節得分別為嘉獎、記功或記大功之獎勵。其具有特殊功績者,得報請特別獎勵,並均得酌發獎金: (一)因公受傷者。 (二)勇於任事,不避嫌怨者。 (三)依限達成重要任務者。 (四)拒絕賄賂或餽贈者。 (五)其他執行職務有特殊表現或行為足為眾所表率者。

四十八、法警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酌其情節,分別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解僱或免職。其涉及犯罪嫌疑者,除立予解僱或停職外,並應移付偵查。其未達懲處之程度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或警告: (一)違法舞弊者。 (二)廢弛職務者。 (三)辦事因循推諉者。 (四)不服從長官命令。 (五)對長官態度傲慢,出言不遜情節重大者。 (六)遲到、早退,不依時服勤或擅離職勤貽誤公務者。 (七)洩漏機密者。 (八)行為不檢者。 (九)其他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