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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拾肆、技能加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肆、技能加強

四十九、法警應施以下列二種訓練: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法院自行辦理。

五十、各法院應每一至二年舉辦法警平時訓練一次,學科請資深績優法官教導,術科則委請當地警察局派員指導。

五十一、前項學科應涵蓋刑事訴訟實務、安全防護觀念、法警執行職務應行加強注意事項等項目,以建立正確之服務觀及積極之任事態度,培養團隊合作精神。 術科涵蓋擒拿術、摔角術之加強、提解人犯及防逃實務訓練、警械使用訓練、消防防災應變演習等項目,以強化法警應有之職務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