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拾陸、便民禮民
拾陸、便民禮民
第 61 條
六十一、遇有空襲警報時,應按規定指導人員疏散,進入防空避難處所。
第 62 條
六十二、遇有堅持會見首長申訴之當事人,應先報知書記官長處理,禁止其闖入首長辦公室。
第 63 條
六十三、各法院應與當地警察機關密切聯繫,對於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有參與幫派或有發生劫犯、擾亂法庭秩序之虞或同案被告多人者,應請派員警支援戒護,看守所距離法院較遠者,提訊人犯途中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備車沿途護送。各法院與當地警察機關協調發生困難時,應即報請上級機關處理之。
第 64 條
六十四、法警於回答民眾之詢問或執行安全檢查時,應和藹親切;遇有對女性民眾執行安全檢查,應由女性檢查人員為之,如有爭端,應即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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