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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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警於執行職務時,除經長官許可得著便服外,應著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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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法警在執行職務時,除非獲得長官的許可,否則應穿著制服。該條規定確保法警在執行職務時具有明確的身份識別,並維護法院的威信和形象。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我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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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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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