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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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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警依「法警管理辦法」規定,受各該法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並由各法院書記官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之責。法警執行職務應服從各級長官之命令,辦理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執行、警衛、解送、值庭及其他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各級長官之命令,並且負有直接監督考核的責任。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的規定,法警受各該法院院長的監督指揮,由各法院書記官長秉承院長的命令對法警進行監督考核。其執行職務包括送達法律文件、拘提犯罪嫌疑人、同行監護、搜查、扣押、執行判決、警衛、解送、值班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範例可參考「法警管理辦法」相關法規與文件。

  • 法警管理辦法法規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拘提名詞
  • 同行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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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法警依「法警管理辦法」規定,受各該法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並由各法院書記官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