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法警依「法警管理辦法」規定,受各該法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並由各法院書記官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執行職務應服從各級長官之命令,辦理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執行、警衛、解送、值庭及其他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各級長官之命令,並且負有直接監督考核的責任。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的規定,法警受各該法院院長的監督指揮,由各法院書記官長秉承院長的命令對法警進行監督考核。其執行職務包括送達法律文件、拘提犯罪嫌疑人、同行監護、搜查、扣押、執行判決、警衛、解送、值班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範例可參考「法警管理辦法」相關法規與文件。
- 法警管理辦法法規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 拘提名詞
- 同行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