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警依「法警管理辦法」規定,受各該法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並由各法院書記官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執行職務應服從各級長官之命令,辦理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執行、警衛、解送、值庭及其他有關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