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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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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出發前應注意事項: (一)準備解送人犯或少年必需之戒具,並檢查途中有無毀損之可能。(二)檢查人犯或少年身上有無藏匿兇器、鐵絲、刀片、牙籤、藥物、違禁品、危險品及其他足以毀壞戒具或加害他人之物件。 (三)清點公文、卷證及贓證附件,以免錯漏。 (四)負責解送之法警應穿著制服、配帶警笛、警棍,必要時,帶班者得配帶槍械。 (五)令人犯或少年先行如廁,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 (六)需購車(船、飛機)票者,應先備妥,並提早起程,以免臨時慌亂,致生意外。 (七)人犯或少年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應冊交解送法警保管,到達目的地後,點交接收機關。 (八)法警於執行解送前,應注意充分休息,培養充沛精力,如感身體不適,應即據實報請法警長改派。 (九)在一般交通特別擁擠之時期(如在節慶假日前後),儘量避免長途提解人犯或少年以策安全。 (十)執行解送法警,如與人犯或少年有親屬關係或有恩怨者,應即報請法警長改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主要是針對法警在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前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規定。以下逐條釋義該法條: 一、準備解送人犯或少年必需之戒具,並檢查途中有無毀損之可能。 這一項規定了法警在解送人犯或少年前應確保所需的戒具已備妥,並在途中檢查戒具是否有損壞的可能。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解送的安全性。 二、檢查人犯或少年身上有無藏匿兇器、鐵絲、刀片、牙籤、藥物、違禁品、危險品及其他足以毀壞戒具或加害他人之物件。 這一項要求法警在解送前應檢查人犯或少年身上是否有藏匿危險物品,包括兇器、藥物、違禁品等,以及其他可能破壞戒具或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物件。 三、清點公文、卷證及贓證附件,以免錯漏。 這一項提醒法警在解送前應仔細檢查所有相關文件、卷證和贓證的完整性,以免出現錯誤或遺漏。 四、負責解送之法警應穿著制服、配帶警笛、警棍,必要時,帶班者得配帶槍械。 這一項規定了負責解送的法警應穿著制服並帶備警笛和警棍,必要時,帶班者可以配備槍械。這些措施有助於法警在解送過程中維護秩序和保護安全。 五、令人犯或少年先行如廁,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 這一項建議法警在解送前先讓人犯或少年上廁所,以減少途中可能利用藉口逃脫的機會。 六、需購車(船、飛機)票者,應先備妥,並提早起程,以免臨時慌亂,致生意外。 這一項建議法警如果需要購買車票(或船票、飛機票),應事先準備並提早啟程,以避免臨時匆忙引發事故。 七、人犯或少年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應冊交解送法警保管,到達目的地後,點交接收機關。 這一項要求法警將人犯或少年攜帶的金錢或貴重物品記錄交由解送法警保管,在到達目的地後交由接收機關點交,以確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八、法警於執行解送前,應注意充分休息,培養充沛精力,如感身體不適,應即據實報請法警長改派。 這一項提醒法警在執行解送前應確保充分休息,保持精力充沛。如果感到身體不適,應立即按實報告法警長,請求調派他人。 九、在一般交通特別擁擠之時期(如在節慶假日前後),儘量避免長途提解人犯或少年以策安全。 這一項建議在交通特別擁擠的時期(如節慶假日前後),應盡量避免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以確保安全。 十、執行解送法警,如與人犯或少年有親屬關係或有恩怨者,應即報請法警長改派。 這一項要求執行解送的法警如果與人犯或少年有親屬關係或有恩怨,應立即報告法警長,請求調派其他人負責解送任務。 以上釋義基於《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為針對法警在解送人犯或少年前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規定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 解送名詞
  • 少年名詞
  • 兇器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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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十八、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出發前應注意事項: (一)準備解送人犯或少年必需之戒具,並檢查途中有無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