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出發前應注意事項: (一)準備解送人犯或少年必需之戒具,並檢查途中有無毀損之可能。(二)檢查人犯或少年身上有無藏匿兇器、鐵絲、刀片、牙籤、藥物、違禁品、危險品及其他足以毀壞戒具或加害他人之物件。 (三)清點公文、卷證及贓證附件,以免錯漏。 (四)負責解送之法警應穿著制服、配帶警笛、警棍,必要時,帶班者得配帶槍械。 (五)令人犯或少年先行如廁,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 (六)需購車(船、飛機)票者,應先備妥,並提早起程,以免臨時慌亂,致生意外。 (七)人犯或少年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應冊交解送法警保管,到達目的地後,點交接收機關。 (八)法警於執行解送前,應注意充分休息,培養充沛精力,如感身體不適,應即據實報請法警長改派。 (九)在一般交通特別擁擠之時期(如在節慶假日前後),儘量避免長途提解人犯或少年以策安全。 (十)執行解送法警,如與人犯或少年有親屬關係或有恩怨者,應即報請法警長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