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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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警備車解送上級審法院上訴之在押被告者,除特殊案件經法官或書記官長指定單獨解送外,由刑事紀錄科科長於每月底前排定次月解送日期層報院長核准集中派車警解送,解送時間,應事先與上級審法院洽定,以利上級審法院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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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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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送名詞
- 上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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