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警備車解送上級審法院上訴之在押被告者,除特殊案件經法官或書記官長指定單獨解送外,由刑事紀錄科科長於每月底前排定次月解送日期層報院長核准集中派車警解送,解送時間,應事先與上級審法院洽定,以利上級審法院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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