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警備車解送上級審法院上訴之在押被告者,除特殊案件經法官或書記官長指定單獨解送外,由刑事紀錄科科長於每月底前排定次月解送日期層報院長准集中派車警解送,解送時間,應事先與上級審法院洽定,以利上級審法院戒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