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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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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警備車解送上級審法院上訴之在押被告者,除特殊案件經法官或書記官長指定單獨解送外,由刑事紀錄科科長於每月底前排定次月解送日期層報院長准集中派車警解送,解送時間,應事先與上級審法院洽定,以利上級審法院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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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此處問題要求針對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進行釋義。很抱歉,我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釋義,因為我沒有相關資料。

  • 解送名詞
  • 上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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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警備車解送上級審法院上訴之在押被告者,除特殊案件經法官或書記官長指定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