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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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以警備車解送人犯或少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訊在押當地看守所、觀護所或監獄之人犯、刑事案件少年及保護事件少年,均應使用警備車分車提解,如無法分車提解時,亦應有確實之區隔措施。每日之提票應登入「提票登記簿」(如附件十一)留存法警室備查,另登記「提還票登記簿」(如附件十二),於應訊日之前一日分別送達監所,以備翌日迎提,訊畢還押之人犯或少年,則應將還押票登入「提還票登記簿」(如附件十二),隨同人犯或少年送還監所。另審查提審案件及收容聲請事件所發之提審票、迎提函應登入提審票、迎提函登記簿(如附件三十五),留存法警室備查,並隨時依法官指示送達逮捕、拘禁、收容機關,以備迎提。訊畢如認應予逮捕、拘禁、收容者,應將裁定書登入提審票、迎提函、裁定書收受登記簿(如附件三十七),隨同被逮捕、拘禁、收容之人送還逮捕、拘禁、收容機關。 (二)警備車應直接開入監所大門內適當地點或法院羈押被告(或收容少年)候審室門口,並於警備車前後兩端及車門口妥為佈置警戒法警後,始令人犯或少年上下車,車門開閉,由司機及隨車帶班法警注意控制。人犯未上車前,不得先發動引擎,以免發生意外。人犯未下車前,亦應先行關閉引擎,取出鑰匙,以策安全。 (三)人犯或少年上車前,應清點人數,除顯無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得不施用戒具外,應加具適當戒具(以兩名人犯或少年連銬為原則,如重刑犯並適切附加腳鐐),並應詳細檢查戒具有無障礙,及人犯或少年身上有無藏匿兇器、刀片、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戒具及人犯或少年安全之物件。 (四)用兩車押解時,應保持兩車間之適當距離與速度,並預先規定遇有緊急情況時,用喇叭音符或其他通信器材相互連絡。警備車值勤中,禁止播放音樂及路邊停車休息或購物。 (五)提解人犯應建立帶班制度,每部警備車至少配置戒護法警三至五名,其中一名為帶班,賦予指揮權,於出發前對組員為勤務分配及重點提示,並檢查提解相關文件及裝備,以明責任,配帶警笛、警棍,於必要時得報請配帶瓦斯槍,坐於司機旁邊擔任指揮,確實掌握狀況;其餘法警配帶現有戒護器材,依帶班之指揮,就座適當位置,並負責監視車內人犯或少年之言行舉止,必要時可配帶防彈裝備執勤。警備車除執行公務所必要者外,不得搭載與勤務無關之民眾。 (六)法警長應經常與總務科聯繫,督促司機隨時檢查及保養警備車,並於出發前加足油料,避免於押送人犯或少年途中發生機件故障或加油等情事。 (七)押送途中,應隨時注意車內及四週動態,遇有偶發事件,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車內人犯或少年發生暴動時,帶班法警應即鳴警笛制止,必要時,得使用瓦斯槍鎮暴,並衡量發生地與起解地或目的地之遠近,指示司機鳴放警示器加速前進,或駛往就近之治安機關請求協助。 2.遇有可疑人車跟隨時,帶班法警應即鳴笛驅散,並參酌前款處置。 3.遇警備車中途發生故障時,除監視車內人犯或少年令其遵守秩序外,應即勻出部分法警下車警戒,嚴禁閒雜人等圍觀及接近警備車,必要時與附近警察機關聯繫,請求協助戒護,一面迅即電請汽車修理廠修復。如無法當場修復,應即請法警長層報另行派車前往接送。 (八)遇有劫囚或殺囚滅口風聲,或有事實足認有此虞慮時,法警長應即報請書記官長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之規定,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備車沿途護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