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二十二、值庭警力之分配,以每一刑事法庭或少年法庭應有法警一名值勤為原則,但有在押人犯或收容少年者,其警力之編派,應參照本注意事項十七之(二)辦理,遇有特殊重要之人犯或少年,並得酌量加派法警,每日各法庭之值庭分配情形,並應登記「值庭分配簿」(如附件十六),以資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規定了值庭警力的分配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每一刑事法庭或少年法庭應有一名法警值勤,但如果有在押人犯或收容少年的情況,則應參考注意事項十七之(二)的規定辦理編派警力。當遇到特殊重要的人犯或少年時,法警的編派可以酌量增加。每日各法庭的值庭分配情形應詳細登記在「值庭分配簿」中,以供查考。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