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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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值庭警力之分配,以每一刑事法庭或少年法庭應有法警一名值勤為原則,但有在押人犯或收容少年者,其警力之編派,應參照本注意事項十七之(二)辦理,遇有特殊重要之人犯或少年,並得酌量加派法警,每日各法庭之值庭分配情形,並應登記「值庭分配簿」(如附件十六),以資查考。
二十二、值庭警力之分配,以每一刑事法庭或少年法庭應有法警一名值勤為原則,但有在押人犯或收容少年者,其警力之編派,應參照本注意事項十七之(二)辦理,遇有特殊重要之人犯或少年,並得酌量加派法警,每日各法庭之值庭分配情形,並應登記「值庭分配簿」(如附件十六),以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