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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法警值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警值庭時,應穿著制服,配帶警笛、警棍,精神飽滿、態度嚴肅,立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或在押應訊人近側,未經審判長或法官許可,不得擅自離庭。但少年保護事件值庭時,審判長或法官認以不著制服為宜者,得不著制服。 (二)法警於下列情形應值庭: 1.刑事法庭或少年法庭開庭時。 2.民事(家事)法庭開庭而有在押被告收容少年時。 3.民事(家事)法庭開庭有安全顧慮而通知值庭時。 4.行政訴訟法庭開庭而有解交、迎提之受收容人時。 (三)值庭法警,於審判長或法官蒞庭或宣示判決時,應即向旁聽席宣達『起立』,審判長或法官坐定後,再向旁聽席宣達『請坐下』口令。法官或審判長因評議、休息等事由中場休庭復蒞庭時,亦同。 (四)承審判長或法官之指揮命令,引導應訊人入庭。 (五)法庭公開審判,對於發旁聽證之案件,其無旁聽證者,應禁止入庭旁聽,對於依法不公開之案件,應防止竊聽。 (六)在押被告或收容少年尚未應訊時,為策戒護之安全,於必要時得加具戒具,令其坐於被告或少年席上,法警應坐於其側監視,於應訊時,應將其戒具除去,法警立於被告或少年後側適當處所監視,應訊完畢,於人犯或少年在筆錄上簽名後,即視必要情形再加戒具,解送羈押候審室、候保室或少年收容室,對於重大刑案或惡性重大之被告或少年,應於解除戒具前,協調加派人員,如庭訊時間過長,應派員更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1.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2.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者。 3.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者。4.攜帶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者。 5.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6.拒絕安全檢查者。 7.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者。 (八)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2.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3.吸煙或飲食物品。 4.對於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此之行為。 5.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九)法庭通道及走廊之秩序,應注意維持,法庭門窗,禁止圍觀,如尚有旁聽席位,可著其入庭就坐旁聽。 (十)庭訊中,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法警應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令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法警看管至閉庭時。執行看管處分時,應注意受看管人之身體及名譽,如有必要,得使用強制力,其看管之方法及時限,應依審判長或法官之指示為之。至於看管之場所,以能達到維持法庭秩序目的之適當處所為已足。庭訊後,經諭令收押、還押、收容、繼續收容或具保責付之人犯或少年,應即帶交羈押候審室、候保室或少年候審室看守。當庭裁示具保責付者,帶交候保室過程中,不得施用戒具,但有脫逃、自殺、暴行等情狀急迫時,得先行使用戒具,並立即報告法官,途中嚴禁其親友尾隨或遞送違禁物品。 (十一)於重大刑案開庭前後及進行中,法警長除應指派專人便審判長指揮調度外,另派員於法院內外巡邏,注意有無可疑人員或車輛,如有情況發現,除採取必要措施外,並應即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處理,其於特殊重大刑案發現有擾亂法庭秩序之虞者,應於事前報請書記官長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協助維持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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