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貳、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通則
二、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統稱各機關)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它有關法令,考量施政目標,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各項資訊作業安全需求水準,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
三、各機關採行資訊安全措施,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定期評估實施成效:(一)資訊安全政策訂定。 (二)資訊安全組織及權責。 (三)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資訊系統安全管理。 (五)網路安全管理。 (六)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七)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八)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九)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 (十一)其他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四、本要點所稱資訊安全政策,指各機關為達成資訊安全目標,所訂定之資訊安全管理作業原則、措施、要點、注意事項及作業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