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各機關採行資訊安全措施,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定期評估實施成效:(一)資訊安全政策訂定。 (二)資訊安全組織及權責。 (三)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資訊系統安全管理。 (五)網路安全管理。 (六)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七)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八)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九)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 (十一)其他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三、各機關採行資訊安全措施,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定期評估實施成效:(一)資訊安全政策訂定。 (二)資訊安全組織及權責。 (三)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資訊系統安全管理。 (五)網路安全管理。 (六)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七)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八)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九)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 (十一)其他資訊安全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