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統稱各機關)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它有關法令,考量施政目標,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各項資訊作業安全需求水準,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