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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統稱各機關)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它有關法令,考量施政目標,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各項資訊作業安全需求水準,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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