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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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統稱各機關)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它有關法令,考量施政目標,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各項資訊作業安全需求水準,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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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2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資訊安全管理需遵循「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這些法令要求各機關在考慮施政目標的同時,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確定適當且充足的資訊安全措施,以確保資訊的安全性。並沒有找到具體範例與這條要點相關的參考資料。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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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