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拾壹、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壹、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四十一、各機關應就設備安置、周邊環境及人員進出管制等,採行妥適之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措施。
四十二、資訊系統、設備、線路及設施,應實施必要之保護措施及維護,以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
四十三、設備報廢、再利用或移轉,應先清除原有之重要資訊並移除有版權之軟體。
四十一、各機關應就設備安置、周邊環境及人員進出管制等,採行妥適之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措施。
四十二、資訊系統、設備、線路及設施,應實施必要之保護措施及維護,以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
四十三、設備報廢、再利用或移轉,應先清除原有之重要資訊並移除有版權之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