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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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各機關應就設備安置、周邊環境及人員進出管制等,採行妥適之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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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41條,在設備安置、周邊環境和人員進出管制等方面,各機關應採取適當的實體和環境安全管理措施。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 資訊安全法及相關法規 例子:在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辦公室和資訊儲存區域必須設置適當的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以保護機密文件和資料的安全。此外,在進出辦公區域的通道上應設置有效的門禁系統,控制人員進入並限制非授權人員的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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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