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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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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資訊系統、設備、線路及設施,應實施必要之保護措施及維護,以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42條規定,要對資訊系統、設備、線路和設施實施必要的保護措施和維護,以確保資訊系統的正常運作。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資訊,康來士公司的電腦資訊保護措施是每位員工都有自己的授權帳號和密碼,且根據他們的職務和負責區域設定登錄帳號和密碼,並且根據伺服器的設定,只有被授權的員工才能讀取資料。此外,康來士公司還約聘了資訊管理人員負責處理電腦系統、網路維護和伺服器的軟硬體維護,並對員工的資料讀取權限進行管理,確保只有相應區域的員工能夠查看相關檔案。根據證詞,康來士公司已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防止第三方獲取機密資訊的情況發生。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之規定,公務機關指的是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6款之規定,公務機關可根據特定目的儲存個人資料,這些資料存儲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中。根據刑法第361條之立法理由,該條針對公務機關的電腦或相關設備從事的入侵行為加重刑罰,旨在保護公務機關的資訊安全,並與國際立法接軌。 根據上述資訊,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42條,公務機關應該對資訊系統、設備、線路和設施實施保護措施和維護,以確保資訊系統的正常運作。這包括針對康來士公司的例子中提到的資訊保護措施,如設定授權帳號和密碼、伺服器的權限設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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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42 條規定:「四十二、資訊系統、設備、線路及設施,應實施必要之保護措施及維護,以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