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肆、資訊安全組織及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資訊安全組織及權責
七、各機關應由首長或其指定之高層主管人員,綜理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調及推動。 各機關應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統籌資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前項資訊安全推行小組之幕僚作業,由資訊單位或首長指定之單位負責。
八、各機關應依下列分工原則,配賦有關單位及人員之權責: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資訊單位負責辦理。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三)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各機關未設置資訊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九、各機關對資訊作業,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資訊安全稽核。 本院對所屬各機關之資訊作業,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資訊安全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