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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各機關應由首長或其指定之高層主管人員,綜理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調及推動。 各機關應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統籌資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前項資訊安全推行小組之幕僚作業,由資訊單位或首長指定之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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