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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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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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6 條規定了資訊安全政策的評估頻率,要求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以確保政府法令、技術和業務等方面的最新發展情況能夠被反映在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中,從而確保資訊安全的有效性。這一條款的目的是保證資訊安全策略與時俱進,以應對不斷變化的風險和威脅。 在實際應用中,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應該每年進行一次評估,檢視現行的資訊安全政策是否還能適應當前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業務需求。評估的結果應該反映在相應的政策和程序文件中,以指導機關內部的資訊安全實踐和操作。評估的範圍包括資訊系統及其架構、資訊設備、資訊資源的存取和使用、資訊安全管理的組織和執行、資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最近更新日期:2017年5月10日)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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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