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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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應依實際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屬員工、連線作業之公私機構及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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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制定資訊安全政策,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屬員工、連線作業之公私機構及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要求他們共同遵守資訊安全政策。這意味著司法院及其下屬機構需要定期檢討和更新資訊安全政策,以確保資訊安全的持續和提高。這也要求所屬員工、連線作業之公私機構及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遵從這些政策,保護資訊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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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