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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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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依下列分工原則,配賦有關單位及人員之權責: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資訊單位負責辦理。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三)資訊機密維護及稽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各機關未設置資訊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8條規定了各機關在資訊安全管理方面的分工原則。根據該條規定,資訊單位負責研議、建置及評估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等事項;業務單位負責研議資料及資訊系統的安全需求、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政風單位則負責資訊機密的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若機關未設置資訊及政風單位,則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相關事宜。 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各機關能夠有組織地負責資訊安全管理工作,並明確各單位及人員在此工作中的權責分工。資訊單位負責制定相關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以確保資訊的安全性;業務單位則負責對資料及資訊系統的安全需求進行研議並進行使用管理和保護;政風單位則負責維護資訊機密及稽核使用管理。若機關內未設置相關單位,則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相關事務。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資訊安全的相關工作能夠得到有效的組織和管理,並提供明確的權責分工。根據最新的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8條,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資訊單位、業務單位和政風單位在資訊安全管理方面能夠各司其職,確保資訊機密的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工作能夠得到適當地進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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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各機關應依下列分工原則,配賦有關單位及人員之權責: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