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各機關應依下列分工原則,配賦有關單位及人員之權責: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資訊單位負責辦理。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三)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各機關未設置資訊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八、各機關應依下列分工原則,配賦有關單位及人員之權責: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資訊單位負責辦理。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三)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各機關未設置資訊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