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司法機關)之辦公處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辦公處所,指司法機關公務上使用之全部建築物與其庭院、法定空地、通路、走廊、圍牆、水溝及四周鄰接地區等處所。
三、本要點所稱辦公處所管理,指前點辦公處所各公用建築物之設計、布置、清潔及能源節約等管理事項。
四、辦公處所之管理,由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負責規劃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