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辦公處所,指司法機關公務上使用之全部建築物與其庭院、法定空地、通路、走廊、圍牆、水溝及四周鄰接地區等處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2條中所提到的辦公處所包括司法機關公務上使用的全部建築物、庭院、法定空地、通路、走廊、圍牆、水溝及四周鄰接地區等處所。這表示該要點的適用範圍廣泛,不僅包括建築本體,還包括相關的周邊設施和土地。例如,辦公樓、庭院、道路、圍牆等都屬於辦公處所的一部分。此要點的目的是管理和維護司法機關的辦公環境,確保其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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