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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辦公處所,指司法機關公務上使用之全部建築物與其庭院、法定空地、通路、走廊、圍牆、水溝及四周鄰接地區等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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