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本方案附錄內容,為因應業務上實際需要必須增刪修訂而不涉及原則性之變動時,得經本院統計處核准後修正,並報中央主計機關備查。
五十六、本方案經簽陳機關首長後,由本院統計處函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