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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五、本方案附錄內容,為因應業務上實際需要必須增刪修訂而不涉及原則性之變動時,得經本院統計處准後修正,並報中央主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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