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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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統計資料屆滿保存年限,或已錄入電子儲存媒體,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得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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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54 條規定,統計資料的保存年限屆滿或已錄入電子儲存媒體後,經機關首長核准后,可以進行銷燬。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行為時應依照相關法律和程序進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了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和限制的規定。而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有關個人資料檔案的處理和保護也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以上法規和規定,司法院在處理統計資料保存年限或進行銷燬時,應依照相關法律和程序進行,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執行。具體的例子和範例需要進一步的資料才能提供詳細的解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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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